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初审行依法制作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服务指南应当明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相关事项信息、提交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初审行辖内新设代理支库,应当书面报经审批行同意后,开展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初审工作。 第十条 初审行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内集中接收代理支库业务申请材料的时间,相关公告发布时间不得晚于集中接收申请材料起始日前10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第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前,初审行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初审行应当成立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本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需要,选择国库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相应… 第十五条 初审行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具体评审指标、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的制定,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 第十七条 初审行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拟定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以行发文形式报送审批行。 第十八条 审批行应当对初审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意见的公正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审批行应当…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同时… 第二十条 经准予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统称代理银行)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初审行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