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审批行应当对初审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意见的公正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审批行应当要求初审行进行解释或修正。

审批行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决定书并依法公布,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