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卫生检疫(简称电讯检疫)管理,通过风险评估,科学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和扩散,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门安全,便利口岸通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根据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电讯检疫。 第四条 电讯检疫是指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规定内容。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所提供材料、诚信档案、既往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结果,开展风险评估。 第六条 口岸运营者应当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电讯检疫提供必需的场地、通道和功能用房,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标的口岸方可开展电讯检疫业务。 第七条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管理。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检疫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船舶电讯检疫 第八条 出入境船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或驶离口岸24小时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船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入境电讯…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出入境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第十条 入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一条 出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二条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和回复后,入境船舶解除检疫信号,在抵达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船舶可以直接离港。 第三章 航空器电讯检疫 第十三条 出入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的,入境航空器在预计降落30分钟前,出境航空器在离境关闭舱门15分钟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 出入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第十五条 入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六条 出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七条 出入境航空器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以直接起飞离港。 第四章 列车电讯检疫 第十八条 出入境列车申请电讯检疫的,列车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或离开口岸30分钟前申报。 第十九条 出入境列车申请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第二十条 入境列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二十一条 出境列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列车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复后,入境列车在抵站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列车可直接离境。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运营者及其代理人实施诚信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抽查、卫生监督、诚信管理对已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20%。对交通工具存在不符合电讯检疫要求情况的,停止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电讯检疫入境档案保存3年,出境档案保存2年,电子数据应长期保存,涉及重大疫情和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