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出入境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船名、国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预定抵离时间;

发航港、最后寄港、4周内寄港;

船员和旅客人数;

载货清单、船载主要物品清单;

航海健康申报书、相关卫生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