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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舶电讯检疫

第八条 出入境船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或驶离口岸24小时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船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入境电讯…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出入境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第十条 入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一条 出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二条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和回复后,入境船舶解除检疫信号,在抵达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船舶可以直接离港。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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