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和回复后,入境船舶解除检疫信号,在抵达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船舶可以直接离港。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或离开口岸1小时前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对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抽查和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船舶,应确定其他检疫方式,及时通知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或离开口岸1小时前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对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抽查和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船舶,应确定其他检疫方式,及时通知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