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境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申报资料不全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船上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在船上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
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
申报资料不全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船上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在船上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
国内航行或在港期间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
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