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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航空器电讯检疫

第十三条 出入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的,入境航空器在预计降落30分钟前,出境航空器在离境关闭舱门15分钟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 出入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第十五条 入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六条 出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十七条 出入境航空器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以直接起飞离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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