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入境航空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申报资料不全的;

来自或经停受染地区的;

本航次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

本航次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本航次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

本航次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

入境维修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