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入境航空器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以直接起飞离港。

对实施电讯检疫的航空器,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抽查和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航空器,确定其他检疫方式,及时通知航空器运营者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