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列车电讯检疫 第十八条 出入境列车申请电讯检疫的,列车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或离开口岸30分钟前申报。 第十九条 出入境列车申请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 第二十条 入境列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二十一条 出境列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给予电讯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列车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电讯检疫批复后,入境列车在抵站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列车可直接离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