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列车电讯检疫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列车电讯检疫 第十八条 出入境列车申请电讯检疫的,列车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或离开口岸30分钟前申报。 列车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如列车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