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入境船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或驶离口岸24小时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船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入境电讯检疫。出境船舶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可在抵达本口岸时申请出境电讯检疫。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