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口岸运营者应当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电讯检疫提供必需的场地、通道和功能用房,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标的口岸方可开展电讯检疫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