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抽查、卫生监督、诚信管理对已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20%。对交通工具存在不符合电讯检疫要求情况的,停止受理该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申请6个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