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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运营者及其代理人实施诚信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抽查、卫生监督、诚信管理对已实施电讯检疫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20%。对交通工具存在不符合电讯检疫要求情况的,停止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电讯检疫入境档案保存3年,出境档案保存2年,电子数据应长期保存,涉及重大疫情和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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