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农业农村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办公场所、仪器说明材料包括场所面积、结构,仪器名称、数量、型号、功能等。 第九条 质量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作业指导书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细则等。 第十二条 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应根据申请检验项目的范围设计。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考评专家库。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从考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考评组组长。 第十七条 现场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报告应当完整、真实、有效、适宜,符合相关标准或规程。 第十九条 办公场所应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扦样、样品制备、检验、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档案,重要设备由专人管理;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还应当达到规定的准确度和规… 第二十二条 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等标准物质的质量应当稳定,有安全运输、存放、使用、处置的规范程序和防止污染、损坏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操作程序、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评专家组在现场考评中发现有不符合考评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的考评项目… 第二十五条 考评专家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对考核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报告结论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考核机关应当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种子检验机构新增检验项目或者变更检验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考核。考核机关应当简化程序,对新增项目或变更检验内容所需仪器、场所及检验能力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活动内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种子检验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检验服务,应当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标注CASL标志。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种子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七条 考评专家在考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考核活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和CASL标志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按附录C格式和附录D格式制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08年1月2日发布,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 附录:A.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B.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C.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格式 D.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 相关版本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