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应根据申请检验项目的范围设计。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考评专家库。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从考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考评组组长。 第十七条 现场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报告应当完整、真实、有效、适宜,符合相关标准或规程。 第十九条 办公场所应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扦样、样品制备、检验、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档案,重要设备由专人管理;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还应当达到规定的准确度和规… 第二十二条 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等标准物质的质量应当稳定,有安全运输、存放、使用、处置的规范程序和防止污染、损坏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操作程序、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评专家组在现场考评中发现有不符合考评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的考评项目… 第二十五条 考评专家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对考核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