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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种子检验机构新增检验项目或者变更检验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考核。考核机关应当简化程序,对新增项目或变更检验内容所需仪器、场所及检验能力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活动内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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