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整改,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