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考评专家在考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考核活动的处理: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开展考核的;
与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向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考核结论的。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开展考核的;
与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向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考核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