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