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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办公场所、仪器说明材料包括场所面积、结构,仪器名称、数量、型号、功能等。 第九条 质量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作业指导书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细则等。 第十二条 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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