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