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
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