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1. 整体移交。4所院校现有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原则上整体移交地方,坚持实事求是,个别情况区别处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资源,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 2. 着眼发展。正确处理移交工作与办学发展的关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科学确立办学方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 3. 平稳过渡。认真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地满足移交院校办学需要,维护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规章制度,确保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4. 特事特办。着眼军队院校整体移交地方的特殊情况,在人员安置、经费保障、房地产确认以及移交后办学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立高效快捷的协调机制,简化工作程序,提…

二、 院校归属

三、 移交内容

四、 办学政策

1. 办学规模和招生。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4所院校实际办学能力,确定相应的办学规模。吉林大学和平校区在校生12000人,南方医科大学在校生20000人,成都医… 2. 办学资质。4所院校现开办的专业移交时均予确认。对4所院校在军队评审挂牌的研究所、专科中心、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和有关省的有关规定,相应认定为省部级重点学… 3. 校办产业。4所院校移交后需创办的校办产业,2010年(含)以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 人员安置

1. 军人干部安置。4所院校移交前现有干部,原则上随院校一并移交,同时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对不适合在院校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宜随院校移交的,由院校根据需要和干部实际… 4所院校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仍按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政策规定管理、移交和安置。其中,已经纳入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按原计划组织移交;尚未纳入安置计划的由军队商国家… 2. 士兵安置。4所院校服现役的士官和2004年7月底前毕业回院校的士官学员,本人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均可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其配偶、子女的安置比照军人干部配偶、子女安置… 3. 职工安置。4所院校的在职职工均随院校移交,其职员干部身份和职业资格予以承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人事部门予以认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 4. 社会保险。4所院校移交地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干部、士官的军(工)龄和军队院校… 5. 住房补贴。按照军队房改政策规定,符合享受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条件的在职军人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由军队在移交前一次性划拨给移交院校管理,由其根据国家和军队有…

六、 资产移交

1. 房地产。4所院校现有的房地产,原则上随单位无偿移交地方。对有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不列入移交范围。对购买移交院校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干部,以及按房改政策… 2. 债权债务。4所院校的债权债务,原则上随单位一并移交。其中,属于银行贷款及工程欠款随院校移交;属于向原上级单位的借款,由原上级单位审核后酌情核销;属于正常经费超支… 3. 装备器材。现有通用车辆、有线通信器材(除保密机外)等军民通用装备一并随院校移交;其余军械、弹药、观测、无线通信、防化等武器装备和维修器材、设备不列入移交范围,由… 4. 车辆号牌。随院校移交地方的车辆一律改挂地方号牌。军队驾驶证统一由公安机关改换地方驾驶证。具体改挂、换证办法由总后勤部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文明确。

七、 经费保障

1. 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4所院校办学规模和中央本级高等院校相应类别的综合费用定额分别核定,再上浮15%,作为教育事业费基数自2005年1月1… 2. 基建投资。参照院校移交前5年(1999—2003年)军队批准的常规投资计划的平均数,从教育部部门预算和中央与地方联合办学经费中安排这部分经费,原则上补助5年,具… 3. 其他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在校学生规模、工教人员数量及有关费用标准计算后,作为基数划转到教育部及有关省;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卫生事业费,由财政… 4. 经费接供。4所院校按标准计领的人员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由军队供应到2004年年底,其他经费自整编(移交)命令下达的下月起停止供应。按标准计领的装备经费和装备预算外… 5. 军队计划内学员的培训保障。继续承担军队计划学员培训任务的院校,其军队计划内学员的生活费和其他物资保障,由军队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移交前明确主管部门和供应单位,…

八、 组织与实施

1. 制定政策阶段(2004年7月31日前)。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分别就办学、经费、人员安置、资产清理移交等问题,制定颁发相应的政策规定。组织4所院校进行资… 2. 组织移交阶段(2004年8月31日前)。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移交动员,部署移交工作。举行交接仪式,办理交接手续,完成移交任务。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军委的决策指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大局出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