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4.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4. 4. 经费接供。4所院校按标准计领的人员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由军队供应到2004年年底,其他经费自整编(移交)命令下达的下月起停止供应。按标准计领的装备经费和装备预算外经费,随单位一并移交;其项目管理经费,已开支的经原上级装备财务部门审查后核销。从2005年起,院校各项经费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接供。对2004年下半年招收的地方学员,由财政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中央本级高等院校教育事业费年度综合定额的1/2给予补助。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