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职工安置。4所院校的在职职工均随院校移交,其职员干部身份和职业资格予以承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人事部门予以认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规定,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其他收费上给予优惠。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尚未移交地方的退休职工,由军队商国家有关部门追加审定安置计划,于2004年底前移交地方安置。对已列入安置计划但经审核不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仍随院校移交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