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4.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4. 4. 社会保险。4所院校移交地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干部、士官的军(工)龄和军队院校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4所院校职工按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2000〕后司字第332号文件规定,应从2000年7月1日起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目前尚未缴费或欠费的,由原单位在移交前一次性补齐。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