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2.

2. 士兵安置。4所院校服现役的士官和2004年7月底前毕业回院校的士官学员,本人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均可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其配偶、子女的安置比照军人干部配偶、子女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士官和士官学员,由军队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安排。已退休的士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安置。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原则上安排退出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