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2.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2. 2. 债权债务。4所院校的债权债务,原则上随单位一并移交。其中,属于银行贷款及工程欠款随院校移交;属于向原上级单位的借款,由原上级单位审核后酌情核销;属于正常经费超支或历年遗留经费问题,由本单位家底经费先行平衡解决,平衡解决不了的报原上级单位处理。4所院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按照移交后确定的单位名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合同,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4所院校与工程建设等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未履行完的,按照移交后确定的单位名称与工程建设等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终止履行。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