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4所院校现有的房地产,原则上随单位无偿移交地方。对有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不列入移交范围。对购买移交院校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干部,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干部,在院校移交前由军队善后工作机构与移交院校协商同意后确定户数,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对不随院校移交但已经参加房改购得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和已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其住房作为个人房产不列入移交范围。对不随院校移交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以及未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其住用移交院校的公寓住房随院校移交,仍由其按现行标准租住,待迁入自有住房后退还原公寓住房。移交前已建成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当地政府应简化手续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