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三、

三、 移交内容

4所院校现有人员,除学员、义务兵、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的退休职工及安排转业、复员、退休和做善后工作的人员外,均随院校移交。

4所院校各类资产,包括教学、医疗、科研设施设备、物资器材、通用车辆、有线通信装备器材(不含保密机)、房地产(不含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以及债权债务等均随院校移交。列入移交的资产数量和总值,以各院校清理登记并经军队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数字为准。

4所院校的国有资产、财务关系,分别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政府负责接收。院校机构编制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先按实际接收人数核定,今后根据国家编制标准,按照学校办学规模重新核定。

移交院校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含教材)及其他载体,由军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