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1.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1. 1. 军人干部安置。4所院校移交前现有干部,原则上随院校一并移交,同时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对不适合在院校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宜随院校移交的,由院校根据需要和干部实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正常转业复员安排。随院校移交干部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管理干部的职务等级,按照地方同类单位人员与其原军队相应的职务等级确定;专业技术干部按照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不低于移交前在军队确定的职务等级面积标准。其中,军师级干部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3级以上专家的待遇另文明确。随院校移交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在驻地、愿意和需要随调随迁的,可以随调随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随单位移交和作正常转业、复员安排未列入年度安置计划的干部,以及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计划,由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同时下达。 4所院校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仍按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政策规定管理、移交和安置。其中,已经纳入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按原计划组织移交;尚未纳入安置计划的由军队商国家…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