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城市只能从“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选择一项申报。申报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以选择若干特色领域同时申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由城市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资源和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下发文件正式公告,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或“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特色型)”称号。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结果进行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顺应新形势、新趋势,建立完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积极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相关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国家重…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规划布局、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发展。对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地方,在新型…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每年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进行复查评估,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继续保留信息消费… 第二十条 对于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公告退出,撤销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 2.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 3.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