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城市只能从“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选择一项申报。申报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以选择若干特色领域同时申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