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