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进行示范城市建设。申报城市将信息消费工作列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绩效考核项。
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支持性政策,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等。
申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增长动力较为强劲,居民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信息消费应用示范基础好、普及度高、推广性强。
申报城市具备较强的信息产业实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活跃,网络覆盖、移动支付、快递物流等基础支撑能力坚实,引导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
申报城市已开展或计划开展信息技能培训、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各类活动。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严格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