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结合地方特色进行示范城市建设。
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特色领域支持性政策。信息消费相关工作推广性强。
申报城市在特色领域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
申报城市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特色领域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特色领域的信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活动。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按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和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个领域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