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于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公告退出,撤销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复查评估不合格;

发生破坏信息消费环境的重大事件;

消极应付示范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