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每年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进行复查评估,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继续保留信息消费… 第二十条 对于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公告退出,撤销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