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规划布局、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发展。对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地方,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发展与相关工作联动推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加快推动信息消费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