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