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顺应新形势、新趋势,建立完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积极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相关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国家重大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