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