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