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需提供);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见附件2),相关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公开或认定的数据为准;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需提供);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见附件2),相关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公开或认定的数据为准;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