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由城市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资源和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下发文件正式公告,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或“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特色型)”称号。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结果进行集中公告一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