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首次申请查询,应当向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符合…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信息的,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请求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五条 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第四章 业务数据发布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以下检察业务数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第五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视情做隐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开法律文书,除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和第二十二条进行屏蔽处理的以外,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反映。负责案… 第二十五条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14〕6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