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以下检察业务数据:

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检察机关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信息;

促进、推动社会治理的数据信息;

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数据信息,包括典型类案新情况新特点新变化新趋势;

其他应予发布的业务数据。